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申诉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当面通知申诉人。
六、附则
1、申请者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取消相应的评选资格。
2、本暂行办法由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自2012年12月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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