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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四、评审机构与程序
  1、成立“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根据文件要求,领导小组由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研究生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管理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领导、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2、每年9月份,由研究生部下达通知,研究生个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写完毕的《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表格》及其它相关材料。所有表格可至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官方网站下载。超过申请时间视为放弃参评。
  3、在审查材料后,研究生部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组进行分数统算并排序,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综合考察申请者上报材料后投票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研究生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终审结果无异议后,报上海市学位办备案。
  5、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小组会议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表决结果为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6、上海音乐学院公告发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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