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网 > 上海研招网 > 上海海关学院 > 招生简章

2013年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一章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4
  第十三章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考研帮最新资讯更多

考研帮地方站

你可能会关心:

查看目标大学的更多信息

分数线、报录比、招生简章
一个都不能错过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