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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06年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少数民族研究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我校2006年计划招收32名少数民族地区来源的少数民族研究生,其中硕士生25名,博士生7名。

  一、招生范围

  主要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

  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具有上述学历还未就业的应届、往届毕业生)人员。

  3.品学兼优,汉语文、外语和民族语文成绩根据学科、专业要求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

  4.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5.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四、考试和录取

  1.参加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已在网上公布),我校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分数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

  2.在职考生,由拟录取考生与我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非在职考生,由拟录取考生与我校、山东省教育厅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

  3.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由我校发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就读;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由我校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基础培训点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基础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转入硕士阶段研究生课程学习。

  4.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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