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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大学030102法律史考研大纲

   民法总论
  一、考试目的和要求

  考察学生对民法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及民事权利变动基本知识的理解运用能力、综合归纳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科研能力。
  二、考试内容
  1.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类别与调整对象
  2)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3)民法的效力
  4)民法的渊源、适用和解释
  5)民法与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6)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2)平等原则
  3)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权利
  5)民事义务
  6)民事责任
  7)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4.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监护
  5)自然人的住所、身份证明
  5.法人
  1)法人的概念、特点、条件
  2)法人的分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4)法人的机关
  5)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6.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点、种类
  2)合伙
  3)其他非法人组织
  7.民事权利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特点、种类
  2)物
  3)其他客体
  8.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分类
  2)意思表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有效要件
  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9.代理
  1)代理的概念、特征
  2)代理的分类
  3)代理权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0.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种类
  2)诉讼时效
  3)除斥期间
  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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