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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省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到校后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其它类别的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违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处及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要对获奖者加大培养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追踪联系,采取适当形式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促进获奖者不断登攀、再创佳绩,促进全体同学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人才辈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注意事项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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