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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管理办法

   第四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方案,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研究生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年进行调整。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应于本学院开展评审工作前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人。
  第十一条我校拥有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精神下达当年指标。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培养规模、质量,制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所分配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应许人数的2倍。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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