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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五、评选程序
  第十条评选程序如下: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4——6周,具备参评资格年级的研究生在限期内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基本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书(本人打印)、加分情况清单、论著的原件复印件、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著首页、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等。
  2.由专业教学领导小组组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3.由评定小组审议申请人材料,按照申请者评分的高低确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名单。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研究生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培养办(教务科)、学生科、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由培养办具体组织评选。
  4.张榜公示初评名单。在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小组常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培养办提出,评定小组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5.如初评名单没有异议,评定小组将名单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评选中其它注意事项
  1.参评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国际专业学术刊物的认定由评定小组组织专家予以确认。获得国际级学术(科技)竞赛奖励的加分由评定小组予以酌定。
  3.省级以上(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可为市级)重要报纸的认定由评定小组予以确认。
  4.有关科研成果发表、出版的时间以及相关奖励的取得必须是参评学年期间。
  5.上一年参评研究生奖学金已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再次作为参评成果。
  6.有关论著虽未发表(出版),但已确定被采用的,可以作为成果参评。但须提供用稿通知或出版社证明原件,并在上面注明发表(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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