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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第五条凡在申请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课程考试考核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能取得学分者;
  3.无故拒不参加研究生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组织的政治学习或组织生活者、拒不服从研究生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的工作安排者;
  4.申请奖学金工作开始时,仍无故未缴或欠缴上学年学费、住宿费者;
  5.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9学时以上者。
  6.因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奖学金者,由评定小组作出决定。
  三、奖学金类别、额度、比例
  第六条法律硕士奖学金根据学生申请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具体情况,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评选等级。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3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学年平均成绩不得低于90分(含90分),单科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除课程成绩外的其它加分5分(含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15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学年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含85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除课程成绩外的其它加分2分(含2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8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学年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含8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四、评比量化指标
  第八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提出申请的研究生的基本情况,从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和奖励、实务技能和思想政治测评以及担任的社会工作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依次排名。
  第九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最终成绩=学习成绩+实务技能+科研和奖励的加分+社会工作加分
  学习成绩:为申请人本年度的各科最终平均成绩。
  实务技能:主要考量研究生参加法律实务锻炼、思想品德、出勤情况、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由导师、班主任、法学研究所及研究生学院进行是否同意的综合考量;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等)的每项加3分。
  科研和奖励:
  学术论文:以个人第一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上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10分;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上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5分;以个人第一作者在其他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5分;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其他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3分。以个人第一作者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课题:参与导师或导师以外的国家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加1分、结题加3分、优秀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参与导师或导师以外的省部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加0.5分、结题加1.5分、优秀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会议论文: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全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者,计3分。提交会议的论文同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和获奖的,只按一项计分。
  参著参译:参著的,计4分;参译的,计2分。参著或参译的专著或教材必须是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参著或参译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奖励: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个人奖励者加2分;获研究生学院个人奖励者每项为1分。
  社会工作:担任年级班委委员、党支部委员、小班长、院团委委员、研究生学会各部部长、党支部委员、团支部部长、年级班长、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等加1分,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职务的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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