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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海洋大学考研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五章推荐与接收程序
       第十七条各院系制定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办法和实施细则,测算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与排名、素质测评结果,并将以上材料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推荐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与专业复试考核。各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格;成立专业复试考核小组,组织内推生(含本单位推荐、接收和校内其他单位推荐至本单位的各类推免生)的专业复试考核。
       (三)确定拟推荐名单。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推荐名额,结合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复试考核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遴选并初步确定各类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外推学生名单可按照学校下达本单位外推名额1:1.5的比例确定。
       (四)院系公示。各院系将初步确定的各类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对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与把关,认真组织专家答辩,并将其申请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等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以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五)报送。公示期满后,各院系根据公示期间师生反馈意见,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学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推免生申请材料转送人事处。人事处按照学校选聘党政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部分学生进行干部素质考核与面试。
       (七)优秀学生标兵由学生处组织遴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科技竞赛获奖资格与名单由校团委认定;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学科竞赛获奖资格与名单由教务处认定;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由学校研究生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组织选拔。
       (八)申请外推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将外单位正式接收函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未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学生,视为其自动放弃推免资格。如取得正式接收函的申请外推学生人数超过学校下达的外推名额,学校将根据其平均学习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外推学生名单。
       (九)学校公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推免生名单、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等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十)获得学校审核通过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呈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获得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十九条获得学校推免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10月份)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11月中旬)到学校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通过以上程序的考生即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研究生入学报到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者,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要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推免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程序要公开透明,严禁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二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全校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受理举报与投诉。
       第二十三条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要对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操作。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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