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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宁夏医科大学推免生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被确定推荐的应届生不得再报考当年的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学好后期课程和做好实习工作。如果学习、工作中出现与推荐条件所规定的条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对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受理投诉和申诉应及时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部,并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分别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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