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宁夏医科大学推免生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第十四条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被确定推荐的应届生不得再报考当年的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学好后期课程和做好实习工作。如果学习、工作中出现与推荐条件所规定的条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对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受理投诉和申诉应及时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部,并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分别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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