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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宁夏医科大学推免生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推荐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向校内各有关学院、系公布。
  第九条学校推荐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大英四、六级证书或分数单、各种获奖荣誉证书、已发表的论文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学院、系按推荐人数名额1:2的比例审核,确定被选人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将入选学生的全部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三)研究生部组织对推免生进行复试和综合成绩汇总核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学校将审定的初选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通过学校初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所在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学校研究生部将《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自治区招办核查并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通过上述程序推荐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四章接收推免生程序
  第十条学校拟接收推免生的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部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
  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研究生部提交《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学校组织复试小组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七天以上,无异议的由学校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通知该考生。
  第十二条统考生复试办法、程序和复试内容适用于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
  第十三条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不再接收推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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