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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佳木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细则

 六、复试工作
  1.复试原则
  (1)研究生处对考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统计后,根据国家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拟录取原则,按国家教育部当年录取标准,结合我校招生任务等实际情况,拟定复试标准和办法。
  (2)研究生处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有关情况提供给各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在征求有关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后,提出复试名单。最后经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审定复试名单,再向复试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
  (3)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拟不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并将其全部材料转交其他招生单位。
  (4)对于个别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研究生处根据学科需要和考生初试成绩,择优提出线下生复试名单,在征求学科、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同意确定上报省招办审批破格录取考生名单,形成《破格复试人员备案名单》上报省招办审批。
  (5)对个别考生(不含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成绩突出,同时对其课程学习、实践技能和科研能力等情况比较了解,认为确有培养前途的,经指导教师提出,学校批准可不复试。
  (6)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7)为了贯彻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招生专业或指导教师未完成招生计划,其指标由学校统一调剂。
  (8)参加复试考生的比例,由研究生处根据招生任务和考生的成绩,在征求各招生学科意见基础上,可按定额或差额确定复试名单。
  2.复试组织
  (1)召开复试工作会议,明确复试要求和办法。
  (2)研究生处要将考生的初试成绩及有关材料提供给各招生学科、专业。
  (3)各学院、系(部)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组长由各学科、专业确定,各复试小组应不少于3人。复试小组应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对考生进行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在复试前报研究生处。
  (4)复试工作结束后,各学院、系(部)要将复试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3.复试内容和要求
  (1)通过面试全面了解考生在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情况,考查考生的表达能力、自学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环节、实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等基本能力,进一步了解考生外语阅读和翻译水平。
  (2)口试和笔试相结合,复试内容要求有一定的覆盖面,要着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要做好复试记录和评分工作,认真填写《复试情况表》、《复试工作卡》及《复试成绩单》。
  (4)在复试同时,由研究生处组织复试考生进行体检。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以函调为主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最后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处。
  八、录取工作
  1.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政治表现,同时也要注意身体健康状况;既要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要参考大学的平时成绩和表现,以及毕业实践环节的质量;对在职人员要参考平时工作成绩与表现。
  2.要根据各学科、专业考生的考试成绩,同时参照考生报考的研究方向,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符合录取条件,但由于招生人数限制而无法录取的考生,按规定转第二志愿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4.招收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学校与用人单位及被录取的考生三方必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
  5.自筹经费的考生在录取前需与学校签定自筹经费协议书,一式两份。
  6.经省招办批准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佳木斯大学研究生处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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