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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招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复试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研究生复试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并进行现场巡视,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复试工作有序进行。
  2.遴选高素质人员,严格管理。各招生单位要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3.完善复试工作方案。各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复试办法要求,并借鉴自划线高校加强复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本单位办学特色、专业要求等情况,提出复试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完善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面试和口语测试评分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4.强化复试考核。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
  5.加强保密工作。未经许可,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对外泄露,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各类内部信息、统计数据,不得在复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询考生成绩并提供给他人,不得在拟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结果透露给他人;复试小组成员不得接受考生的任何咨询以及对考生进行辅导;考生复试结果不得通过网络传递,不得让无关人员代为送交。
  6.做好复试过程记录及复试材料的保管。各招生单位对面试和口语测试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并做好文字记录。录制的音频及视频文件与复试笔试试题、答卷、复试表、面试和口语测试评分表等复试材料由招生单位存档备查,直至考生毕业(未录取的考生保留1年)。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1.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招生单位的师资力量、科研条件、学科发展需求、生源等情况进行确定。各学科的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单位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学科发展需求自主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推免生复试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推免生只免初试,不免复试。推免生复试工作由接收招生单位比照统考考生有关程序和复试项目执行,并于其入学前一年的十月中旬完成。
  3.拟录取类别
  根据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无论是定向就业还是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都属于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在学籍资格、课程学习、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差别。
  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的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人事档案不能转入我校的考生只能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研究生。
  九、监督和争议处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复试督查工作。各招生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在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复试督查工作。
  2.各招生单位要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复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都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部门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
  3.如有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疑问或申诉,各招生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应负责解释或受理,对解释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考生可向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申诉。
  十、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政策不一致时,按新颁布政策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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