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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院不得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6)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5、三表学生第二年可以提出助学贷款申请,先交清费用后方可贷款,要严格控制人数。学费、住宿费总额低于5,000元的按实际情况申请。
  6、各学院应向学校、银行提供按要求填写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7、各学院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学院对学生借款申请审查结束后,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在审查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学校,学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要求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学院、学校、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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