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院不得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6)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5、三表学生第二年可以提出助学贷款申请,先交清费用后方可贷款,要严格控制人数。学费、住宿费总额低于5,000元的按实际情况申请。
6、各学院应向学校、银行提供按要求填写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7、各学院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学院对学生借款申请审查结束后,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在审查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学校,学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要求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学院、学校、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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