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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录取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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