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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命题
  第九条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命题,非统考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第十条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见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由本校自定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专业课命题工作的领导,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内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教师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第十二条命题人员要加强试题校对,杜绝出现图表不清楚,数字符号、题号等标注不正确,答题要求遗漏等校对错误,确保试题质量。试题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和审定。试题审定后,由命题教师亲自送学校招生办公室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十三条考试试题属国家机密文件,命题、审题以及直接管理试题的人员要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和个别辅导活动,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命题原则
  1、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3、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但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根据专业学位的特点,应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
  4、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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