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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硕士研究生类型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联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必要的实施细则;
  2、编制我校年度分学科(领域)的招生计划;
  3、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材料;
  4、组织进行报名工作,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5、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6、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研究工作。
  第六条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的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决定;
  2、联系企业、组织生源、发展培养基地;
  3、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完成编制招生简章工作;
  4、组织好教师进行专业课的命题、评卷以及复试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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