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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接受专业目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
  1.对取得学位课程学习资格者,各专业学院根据申请人意愿采取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单独开课等授课方式,在五年内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含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
  2.专业跨度较大申请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在开始学习的第一年内)应在我校补修所申请专业的3—5门本科阶段主干课,且考试成绩合格。
  3.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学员在通过我校的全部研究生课程考试后,由我校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加盖湖北师范学院的钢印、红印、校长印)。
  4.学习期间,外国语(限英语、俄语和日语)须通过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每年全国统一考试和报名时间以及具体事宜,均依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1.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于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院、系提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的申请:
  ①自入学到申请撰写论文的时间在五年之内;
  ②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跨学科(专业)申请须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主干课程3-5门,并通过全国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③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
  具体提交材料及资格审核程序见当年校学位办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核的工作通知。
  2.经批准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申请人,须在批准后一年内提交申请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进行论文答辩者,取消申请资格。
  3.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合格,同意答辩申请后,由各院、系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将提交的所有材料连同考卷归档保存五年,以备检查评估。
  4.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程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5.通过答辩并经湖北师范学院学位评定机构审核通过,授予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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