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一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硕士研究
四复试时间
第十二条2014年复试时间拟安排在3月30日至4月25日进行。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须在上一年度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推荐免试录取占计划内名额,但各学科(专业)计划内招生名额原则上给统考生留有一定的数额。
五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十三条调剂复试应注意如下几点:
1、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应首先在校内调剂,再从校外调剂。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2、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课初试科目应与拟调剂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3、需要调剂我校复试的考生必须经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未经调剂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在教育部的录取检查中将不被承认。
第十四条根据我院一志愿考生的上线情况,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关于破格复试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破格复试的审查工作。破格复试具体要求如下:
1、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专业的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
2、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3、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原则上不在破格复试。
4、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亟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5、破格幅度:原则上总分控制在10分以内,单科控制在5分以内。
6、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分数线(245分)的考生不再破格。
7、全院破格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规模的3%。
8、破格复试名单必须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未报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复试。
第十五条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
2、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六其他复试(复查)内容
第十六条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和各硕士点对参加复试考生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认真审查: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1)复试前,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必须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教务处证明、单位介绍信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2)复试中,各复试小组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
2、对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的审查:(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原单位意见”一栏中盖学校教务处的公章;(2)往届生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3、对身体状况的审查:在复试期间学校统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查:(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情况、职业道德操守、遵纪守法等方面;(2)各复试小组要加强诚信评判,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拟录名单确定后,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七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第十七条复试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
1、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40%)+公共外语听力测试成绩(10%)+外语口语测试成绩(5%)+专业外语测试成绩(5%)+专业面试成绩(40%);
2、复试总成绩:
●参加国家统考科目(《西医综合》和《中医综合》)的:
复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
●部分科目未参加国家统考的:
复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40%+复试成绩×60%
3、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各专业同批次复试的考生按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依次录取。凡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八认真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九、其他
第二十条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录取与否的,经硕士点复试工作小组同意可要求考生进行二次复试。
第二十一条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硕士点应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第二十二条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凡复试成绩和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复试工作相关细则及拟录取名单在本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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