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考试大纲
2018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考试大纲
专业代码 | 030101 | 专业名称 | 法学理论 | ||
研究方向 | |||||
考试科目 | |||||
复试科目 | ① 法理学 | ||||
加试科目 | |||||
复试权重 | 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 | ||||
备注 |
法学理论专业介绍
法学理论030101
学科点简介:法学理论硕士点是广东财经大学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一级学科是广东省重点学科,是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目前本学科点共有6位导师,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1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1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学科点在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社会学和立法学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司法改革、法律适用、法治理论、法律文化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学科点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司法部项目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其它项目的研究工作等20项,科研成果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4项。法学理论于2007年开始招生,截止2017年,培养学生70人,毕业生就业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等国家机关,教学与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到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宽广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技能,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或在高校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具体要求是:第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注重中外法学原理的比较及应用,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及方法论基础。第三,具备法律人所具有的知识结构、思维特征和实践技能,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研究及法律实务工作。
主要课程: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学名著研读、法律方法、中国传统法律专题、司法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还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1咨询电话:************
序号 |
研究方向 |
初试科目 |
复试科目 |
1 |
法理学 |
(1)▲思想政治理论 (2)▲英语一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自命题)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学(总论)] (自命题) |
F510-法理学(自命题) |
2 |
西方法哲学 |
||
3 |
司法理论 |
||
4 |
人权法 |
||
5 |
立法学(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联合培养) |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学,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2.《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各占50%,共150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3.复试科目:《法理学》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法学理论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八、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含义
●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平等
●法与正义
●法与人权
九、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概念及特征
●法律解释概念、种类、原则与方法
●法律推理及其种类
十、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正当程序及其特征
●正当程序的意义
十一、法与社会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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