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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法国家法律、校级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考试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四条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原则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各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发表的论文、所获奖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人的材料要严格审核,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各学院(部、所)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1)一并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院负责将各学院(部、所)的推荐名单汇总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将获奖学生名单抄送财务处。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将由财务处负责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将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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