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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4、基层单位公示结束后,于每年10月初将推荐人选上报校研究生工作处,上报材料包括:
  (1)《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博士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
  (3)《硕士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
  (4)《院系评审情况报告》(附件4)。
  要求第1、4项材料打印版及所有材料电子版。推荐人选附件佐证材料由院系备案留存,无需上报;
  5、研究生工作处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基层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将最终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学生若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6、校内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于10月31日前将本校评审结果报财政部、教育部;
  7、经财政部、教育部最终审核之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择期举行统一集中表彰。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各自评奖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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