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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都医学院考研复试工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为考查考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复试的有效性,入学考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之比原则上确定为5∶5进行加权获得。考生的录取以二级学科按录取总成绩(初试、复试成绩加权)排队录取。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及时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不及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的考生,取消本次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拟录取考生必须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录取为非定向考生,必须调阅人事档案;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可不调档。应届生可先由考生所在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待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一并寄来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事宜,严格按国家及省考试院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在教育部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校园网上公开有关复试、录取材料,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第二十五条建立复议制度,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对考生的申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及时对考生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合理设置复试考场,规范考场布置,营造良好复试环境,确保复试考场良好秩序。
       第二十七条二级院(系)招生单位务必以书面形式(附WORD文档格式)将复试工作组织方案、复试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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