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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舞蹈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五、考生资格审查
  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规定审查考生报考信息,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网上学历(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规定者,不予复试。
  六、考试
  考试地点设在北京舞蹈学院。
  (一)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时间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考试科目有全国统考科目和专业考试科目,统考为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考试。考生在每科目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初试后,我院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通知考生初试成绩。请考生在2015年3月下旬注意教育部发布的有关信息,并通过我院网页查询信息。
  (五)复试
  1.我院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确定考生进入我院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我院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2.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院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院研招办于复试前公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3.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以报名时为准)复试时,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4.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七、录取
  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院专业方向培养规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录取前和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报考类别与就业方式
  定向就业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就业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九、学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
  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同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设立奖助学金制度。
  十、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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