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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直接分配至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各博士生培养学院预评名额,由学院组织申报、预评和公示后上报学校,学校按学科统筹差额评核审定。
  第六条各学院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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