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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其中优秀奖学金设:品学兼优奖学金(二年级)、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三年级)二种。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见各自实施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一)、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
  3、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习内容。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1、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凡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在入学报到时,须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2、原为国家职工的脱产研究生,在递交《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递交国家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单”。
  3、普通奖学金申请者名单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对研究生逐月发放普通奖学金。在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由班级或本人持研究生证向学校财务处领取。
  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通知财务处扣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处分者,自决定处分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每月从普通奖学金中扣除30元,持续3个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持续半年;
  (2)、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停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有关政策规定
  1、校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确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专款划拨给研究生处。按本办法执行后盈余的经费,主要用于发放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报酬,奖励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不得挪作它用。
  2、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发生活费的研究生,按合同(协议)执行。
  3、对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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