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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三、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选对象与条件
  统招入学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在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学风正派、品德优良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体健康。
  3、硕士研究生在评奖学年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可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可参加二等奖学金评定。
  4、同等条件下,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突出者,可优先评奖。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奖学金: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者;本人不抓紧论文工作,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在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者、不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等等。
  (二)、获奖比例与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的指标按实际参加评定人数的5%进行评定,奖金为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的指标按实际参加评定人数的10%进行评定,奖金为每人400元。如一等奖指标缺额,其指标可归入二等奖指标中评定。
  (三)、评定方法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按照择优评定、宁缺毋滥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送学生处备案。
  2.各学院要组织研究生学习有关评定办法、细则,使学生明确奖学金评定的目的和意义。申请奖学金者须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评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评定、宁缺毋滥。按学生处下达的指标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张榜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将《申请表》与《扬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报送学生处。
  3.一等奖学金的名单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4.获奖学金名单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评定时间与发放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评定后由学生生处负责发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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