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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监察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党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学校召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题评审会,研究制定博士研究生学术科研量化评价指标和办法,按学科统筹差额评核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同时授予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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