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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2〕37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2〕3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安排意见》(教资助〔2013〕815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凡取得正式学籍,档案、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已缴费、注册的全日制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最多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培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及培养质量等情况的基础上,按当年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性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学校活动;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其它相关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在校期间还须取得“三好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优秀科研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中的其中一项,同时取得以下学术成果的其中一项:
  1.有与本学科相关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2.有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
  4.其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所采用(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6.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以上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署名单位须为信阳师范学院,申请人署名(科技奖励除外)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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