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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1.未按学校要求履行缴费、注册手续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
  4.一学期缺勤累计1周以上的;
  5.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初审评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培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及培养质量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学制与学科特点,均衡考量,按当年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研究生处复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学院,同时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初审。各学院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组织进行初步评定,通过初审的研究生将填写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研究生处复评。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初审合格的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复评和筛选。
  第十七条学校最终审定与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复评合格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整理后上报至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发现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撤销相关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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