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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为了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汪建华
  副组长:池汝安喻九阳刘炳春
  成员:李志旭余武明马小龙喻发全徐建民
  马志斌张电吉秦实宏袁建国许承光
  王海晖李小刚舒先林巨修炼鄢国平
  余训民张丹汪洪叶健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上传下达、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奖学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3-5名。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对象、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创新等方面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行评选,评选出的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多余名额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各科学习成绩达到授位标准,总成绩在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5名或前30%以内。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综合表现良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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