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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2014级及以后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修养;
  (二)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在科学研究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已缴清学费且报到注册。


  第二章  助学金
  

第五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 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一、二、三年级研究生,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2、8月不计)。
  第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其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和学校有关资金安排。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一、二年级研究生,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
人员比例
数额
一等
5%
9000元
二等
10%
6000元
三等
20%
3000元

  第十二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当年本校研究生复试办法计算排名,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一)参评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本校且被录取的考生、调剂到本校的985、211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毕业生且初试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20分及以上的考生。其他调剂生、破格录取考生在一年级不参评,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三)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二年级研究生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一)考核成绩=(∑学位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总学分)×70%+(∑其他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的总学分)×30%。
  考试成绩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
  (二)参评对象为该年级所有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包括调剂生、破格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当年(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者;
  (二)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
  (三)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四)因本人原因,录取后跨学科调换专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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