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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按每年国家下拨指标核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科研处、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具体负责。
  第六条各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党员、干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安排,于每学年开学初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九条根据学校要求,各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各系初评名单上报研究生部后,由研究生部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并在校园网上和校园内向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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