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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负责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获奖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发现严重违纪和论文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
  第六章 申诉
  第十九条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系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各系根据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分的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体院研字(2012)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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