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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

一、招生政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享受计划内考生待遇。
2、为鼓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成绩优异考生,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对于总分超过30分,单课最低分超过相应分数10分以上的考生,且排名在该学科前三的考生给予奖励,奖金额度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来自985、211院校的考生,录取后学校按每生3000元标准在入学时给予一次性奖励,与新生奖学金不重复奖励(取高值)。
4、录取为我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和科研津贴,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其中普通奖学金每年不低于2600元,科研津贴每年不低于2400元。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按不同等级发放,具体见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5、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圆满完成学业,学校每年提供不少于1000元的培养费,在校期间若有较大科研成果或发表高水平论文,学校另行奖励。
6、所有被录取的非本校考生,开学后凭车、船票报销复试来回路费。
7、对于家庭条件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以及“助教、助研、助管”兼职岗位。

二、招生调剂政策
1、初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最低分数线即可取得复试资格。
2、对总分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30分以上,排名在该学科前三的调剂考生享受计划内待遇且给予适当奖励,奖金额度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3、对调剂来我校的考生按照寄出档案的先后顺序优先分配计划内指标。
4、对调剂来我校自筹经费的考生,将按分数择优录取,原则上由考生本人承担50%的学费,但经复试与导师商定后,若导师同意可由导师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部分或全部。

三、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报考和调剂来我校的所有硕士研究生。
若政策调整,以当年出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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