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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奖助金由硕士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财务处发放。
  申请奖助金的硕士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申请奖助金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在录取阶段填写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MCS-1),老生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填写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MCS-2),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初评。
  长学制研究生新生在录取阶段填写长学制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GCS-1)。通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的长学制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对待。未通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而转为硕士研究生的,在第二学年末填写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MCS-2),与其他硕士研究生一同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因素,按学年在本院的学业奖学金指标内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动态调整。评定结果报学校审定。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发放与终止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助研岗位津贴一般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发放。
  在资助期限内,硕士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助金。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处分或处理期间,取消奖助金。出国或出境、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助金,恢复学籍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奖助金,其中因病休学者,累计计算资助年限。
  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按时给硕士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
  当发放的助研岗位津贴低于学校的基本标准时,导师须书面报告理由,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查。
  因自身原因少发或不发助研岗位津贴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在下一年度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努力确保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硕士研究生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西交研〔2010〕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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