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医科大学在职硕士学位考试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报考者一般应在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必须经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同意,方可完成报名并参加考试。
(五)学位授予单位须在2014年3月26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本单位2014年全部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时要认真核对考生的资格、报考语种或学科以及参加考试的地点等信息,如发现有资格不符的或有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在全国统一考试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在考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
(六)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全国统考按每位考生每科目10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2014年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全部通过信息平台以网上支付的形式缴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报考者方可进入信息平台缴纳报名考试费,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1日,未成功支付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本次报名无效。
四、成绩下达和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将下发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考生、学位授予单位也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五、其他
(一)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联系人简况表”,联系人信息有变化的,请于2月26日之前登录信息平台更新,原件加盖公章传真至教育部学位中心考试处。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在2月底前将所有拟参加2014年全国统考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个人特征信息采集完毕。请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尽快完成。
联系人:郝婷
联系电话:0991—76061687606168(传真)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政编码:8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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