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要,适应硕士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单一的学术性人才向培养多样化人才转变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好地与国际硕士研究生教育接轨,同时,也为了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进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要,适应硕士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单一的学术性人才向培养多样化人才转变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好地与国际硕士研究生教育接轨,同时,也为了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进一步优化培养过程,提高办学效益,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多出人才、早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有效机制,全面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综合实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目标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坚持以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原则,按照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类人才”标准,通过培养,使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达到以下要求:
• 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
• 应能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与管理工作的能力。
• 应能熟练 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运用该门外国语听、说、读、写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 身心健康。
二、学制与学分制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以二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并按二年制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有效期为 5 年。
第四条 学校按二年制标准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及有关待遇,相应的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修订。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应以二年制为基础修订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六条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既要不拘泥于二级学科的界限,也要尊重和把握各学科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在突出学科特点的同时,优化学科结构和课程体系。
第七条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尽量反映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本学科的发展走向。
第八条 在修订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过程中应赋予研究生指导教师更充分的自主权和研究生施展个人特长和才能更大的空间,为研究生从事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研究创造条件。
第九条 各学科应对硕士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学术活动等在培养方案中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 课程设置应拓宽口径,不拘泥于原有二级学科的限定,并形成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全校公共必修课、学科通开课和研究方向必修课;选修课包括本学科内拓宽或加深知识面的课程、相关学科课程、根据研究方向需要在导师指定下选修的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不少于 26 学分,可根据各学科的特点设置。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4 学分,第一外国语 4 学分;学科通开课不少于 4 学分(至少 2 门);研究方向必修课不少于 4 学分(至少 2 门),自选课不少于 10 学分。
第十三条 鼓励各培养单位针对硕士研究生开设学科前沿性的课程,如学科最新进展与动态、新知识与新技术的系列课程或专题讲座等。
四、教学管理与公共课改革
第十四条 鼓励硕士研究生跨院系交叉选课,为研究生在全校范围内选修课程创造条件。
第 十五 条 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办法,规范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 A 至 D 的四级记分制,成绩以 C 及以上为合格,对考核成绩为 D 的课程由研究生自费重修。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学科通开课及前沿性课程的建设和相应的教材建设。
第十 八 条 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的设置、教学内容和形式应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征。 对硕士研究生开设的第一外国语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均在一学期内完成。
第十 九 条 对硕士研究生作为第一外国语开设的英语课程分为“公共英语”( 72 学时、 2 学分)和“专业英语” ( 36 学时、 2 学分)两部分。“公共英语”着重培养硕士研究生英语听、说等应用能力;“专业英语”着重培养研究生专业文献的阅读、写作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
1 .属于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优秀;
2 .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中,英语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免修标准(根据当年入学考试中全校英语整体成绩确定)。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统一开设旨在提高硕士研究生英语应用能力的各种类型选修课。
第二十 二 条 各培养单位开设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课,应制定明确的教学计划,在报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后,由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
第二十 三 条 对硕士研究生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进一步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教学形式 分为专职理论教师课堂授课、校内外专家系列讲座和研究生自学三个组成部分。
第二十 四 条 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系列讲座的专家由 政府官员、著名企业家和校内外专家学者三个部分组成, 对专家学者的讲座采取期末评估,末位淘汰,将精彩内容汇编成册等措施。
五、中期考核
第二十 五 条 以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取代原有的硕 - 博连读和提前攻博制度,并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三类:
1 .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此类硕士研究生以强化专业技能为主,修满硕士学位课程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
2 .终止攻读硕士学位。对于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应终止攻读硕士学位,并由学校发给硕士研究生肄业证书。
3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此类硕士研究生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为目标,以课程学习为主,并可于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博士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对课程成绩的要求以合格为底线,以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科研潜能的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 八 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进一步加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比例。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4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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