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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基础理论,系统知识和专业技巧,具有独立从事专业、科学研究和高等音乐院校教学工作能力、德才兼备的高级专业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同等学力人员须由本人填写自学情况,经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具有高等音乐院校本科毕业程度,方能报考;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年龄不超过40岁。

  三、学习年限:脱产学习学制两年半。

  四、报名日期及办法: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005年10月19日-20日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两证均验原件、交复印件),到我院进行专业考试报名。并交纳报名费、专业考试费300元。专业合格考生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到天津音乐学院照相。

  五、考试办法:

  (一)、专业考试和外语听力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2-26日,考试日程和考试科目可登陆我院校园网查询《天津音乐学院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日程表》;考生专业课与外语听力合格方可参加教育部安排的政治、外语考试。

  (二)、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并可自带伴奏人员一名(乐器种类不限);

  2、专业考试时请带本人创作作品、论著或音乐会节目单等,供评委参阅;

  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携带准考证到我院了解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4、专业及文化考试均在我院进行,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入考场。

  六、录取:

  均衡各科成绩择优录取,由本院发给录取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推荐作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在德、智、体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七、几项规定:

  1、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期报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道者,应出示原单位证明向我院研究生部请假,无故两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由我院进行政审,业务、健康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经查实确系徇私舞弊,何时查出何时取消其学籍;

  3、在健康复查中,如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疗单位诊断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我院校医室复查证明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4、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5、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乐器演奏艺术研究生,学习优秀者每年可获“龙音国声”奖学金3至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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