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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四、对于违纪研究生,其奖学金按以下条例执行
  (一)优秀奖学金
  1.对于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2.对于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在校期间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3.休学期间,无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4.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而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选“优秀奖学金”。
  5.中期考核无故不参加或不合格者;不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者,无评选“优秀奖学金”资格。
  (二)对于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资格处理
  1.对于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
  2.对于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学期普通奖学金。
  3.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察看期间的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因故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从批准或决定发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毕业研究生从公布派遣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一门考试不合格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
  7.休学或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8.因本人原因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内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五、奖学金的管理
  1.普通奖学金由学校从研究生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工作部管理,按月发放。
  2.优秀奖学金从计划外研究生经费中提取10%,作为“三助”、奖励和困难补助基金;若有团体和个人资助则全部纳入该基金。
  3.奖励经费由研究生工作部管理。
  六、其它规定
  1.委托、定向、自筹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2.研究生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已包含在普通奖学金中,不单独发放。
  七、企业在学校设立了"先正达""天康"奖学金.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细则见国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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