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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苏州大学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促进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在《关于做好苏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研字〔2020〕36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分专业拟招生计划及复试比例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位类别

学习形式

拟招生总人数

已录取推免人数

拟公开招考人数

拟参加复试人数

复试比例

复试分数线

接收调剂计划数

备注

040300

体育学

学术学位

全日制

33

21

12

15

1:1.2

346

0

 

045200

体育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8

22

56

69

1:1.2

308

0

 

045200

体育

专业学位

非全日制

40

0

40

1(第一志愿)

/

308

39

接收原报考专业为040300(体育学)、045200(体育)的考生调剂

合计

 

 

 

151

43

108

85

 

 

 

 


  1.已经接收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考生不需要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复试,直接进入录取。

  2.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复试。

  3.同一专业同时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执行统一的复试分数线且合并复试。

  二、参加复试人员

  (一)第一批复试对象为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名单详见附件1)。

  (二)第二批复试对象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调剂系统中接收并确认我院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

  1.学院2020年可接收非全日制体育硕士的调剂,复试分数线为308分。

  2.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和单独考试考生调剂。

  3.所有调剂考生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调剂系统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4.对申请调剂的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5.调剂复试内容要求与一志愿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一致。

  三、复试资格审查

  1.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

  考生须将以下材料的扫描件按序整理成一个PDF文件,文件首页须做好目录,并命名为“报考专业+考号+姓名”。其中(1)-(5)为必需提交的材料。新生入学报到时提交书面版本。

  (1)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初试《准考证》、毕业证(应届生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学位证书。

  (2)报名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持境外学历的提供教育部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现场确认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如此时已经取得本科毕业证书,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加盖公章或档案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5)填写完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和《诚信网络远程复试承诺书》(见附件)。

  (6)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应届生可以提供初稿)、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能够证明个人能力、成果等的材料。

  (7)学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远程综合面试环节。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不予面试。

  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故意隐瞒身份、违反相关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复试资格。如录取后发现,则取消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2.综合面试前,学院将《苏州大学诚信网络远程复试承诺书》、《苏州大学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发送至考生提供的邮箱,要求考生提前学习。

  3.复试资格审查材料务必在5月14日中午12:00前上传至“云考场”系统中考生信息审核部分。

  4.所提交材料不得造假,一经发现,取消考生复试资格,已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四、复试考核内容及分值

  复试时考生须准备好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初试准考证及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每名考生复试总时间原则上为30分钟(其中外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单独复试),由考生个人陈述、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专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部分组成。根据教育厅〔2020〕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将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原则,2020年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复试笔试内容将通过面试进行考察,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考生个人陈述: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背景、从事过的研究工作、人生经历以及个人兴趣、未来的学习和职业规划等。

  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结合体育学科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加强对考生外语听力、口语等方面能力的测试。

  专业水平测试:考核考生对体育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合素质考核:考核考生对体育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等,以及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经历,个人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提交《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学院在综合面试时须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核,并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

  1.学术学位

复试内容

复试形式

分值

备注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远程面试、辅助材料考查

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专业水平测试

远程面试

150

现场抽题,现场回答

综合素质考核

个人陈述

远程面试

50

时长不超过5分钟

综合面试

150

现场提问,现场回答

外语测试

远程面试

100

时长不超过10分钟


  2.专业学位

复试内容

复试形式

分值

备注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远程面试、辅助材料考查

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专业水平测试

远程面试

150分

现场抽题,现场回答

综合素质考核

个人陈述

远程面试

50分

时长不超过5分钟

综合面试

100分

现场提问,现场回答

专业技术技能展示

考生提供与报考方向一致的时长不超过3分钟专业技术技能展示视频

50分

现场播放,复试小组现场打分

外语测试

远程面试

100分

时长不超过10分钟


  (专业技术技能展示视频务必在5月15日上午10:00前发送至邮箱254541127@qq.com)

  3.复试计分

  (1)每项复试内容具有5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计算中间三人成绩的平均分为该项最后得分。

  (2)复试成绩(450分)=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100分)+专业水平测试(150分)+综合素质考核(200分)

  五、复试组织

  (一)缴费

  (二)复试时间

类型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系统测试时间

正式复试时间

学术学位

040300

体育学

5月15日

8:30-11:30

5月16日8:40-11:40

(英语9:00-11:50)

5月16日13:00-16:00

(英语13:20-16:10)

专业学位

045200

体育

5月15日

13:30-16:30

5月17日8:30-12:00

(英语8:50-12:10)

5月17日13:20-18:00

(英语13:40-18:10)

5月18日8:30-12:00

(英语8:50-12:10)


  注:1.一志愿考生须根据以上测试时间进入候考室,学院将逐一与考生开展模拟演练;

  2.调剂考生远程面试平台测试时间和复试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我院网站及学校研究生院网站消息。

  (三)复试顺序

  1.复试顺序由进入复试名单的考生进行抽签决定。学院准备正反都标有数字的卡片,正面分别按照1-15和1-70的顺序排列,考生按照初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正面的数字,旋转后反面的数字则为考生的复试顺序。

  2.抽签在复试的前一天进行。

  (四)复试小组

  1.各复试小组由5人组成,负责本组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成员由政治站位高、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外语复试单独成立复试小组。

  2.专业学位复试分为A、B两组同时进行,在复试当天抽签决定分组。

  六、复试方式要求

  考生参加复试前务必登录我院网页(http://tyxy.suda.edu.cn/)“通知公告”栏目,提前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2)、《苏州大学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3)、《苏州大学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附件4),保证对复试相关政策法规充分知情了解,承诺遵守考场规则,做到诚信应试。

  七、录取成绩计算办法

  1.按照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对于录取的最后一名,如果出现多名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复试成绩低于27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对于拟录取名单进行逐一审核,严格把关。

  4.拟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要提供人事档案;拟录取为全日制定向或非全日制的考生要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受条件限制,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5.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6.2020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在《关于做好苏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研字〔2020〕36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如与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公布的政策为准。

  (三)学院成立复试督查小组,监督和检查复试工作。

  督查电话:*************;E-mail:zhujiangang@suda.edu.cn。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2020年硕士研究生拟复试名单汇总表(一志愿)

 

拟复试专业代码

拟复试专业

考生编号

姓名

初试成绩

学位类型

学习方式

1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08817

连荣新

397

学术学位

全日制

2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08711

陈昌德

388

学术学位

全日制

3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19840

杨景凝

387

学术学位

全日制

4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11623

吴婷

384

学术学位

全日制

5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09345

张牧雨

383

学术学位

全日制

6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19658

余健凡

380

学术学位

全日制

7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20412

李圆圆

377

学术学位

全日制

8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25345

李同洲

370

学术学位

全日制

9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08816

董宇

369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0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25091

徐若贤

365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1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09479

崔玉霞

363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2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16469

张恒瑞

360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3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09481

贾晶霞

358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4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21549

丁金艳

347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5

040300

体育学

102850210510578

张九如

346

学术学位

全日制

1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4915

刘鑫

405

专业学位

全日制

1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33

蔡昀刚

395

专业学位

全日制

1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2598

周晨昊

39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1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4919

许奇

37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59

姜开轩

37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6470

贺家根

37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3488

马雪莹

37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607

闫琪

37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1642

张志杰

36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5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6475

王明海

365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3437

李姝颖

36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81

潘泓桦

36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4914

柴宝志

36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2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3042

冯金花

36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9238

杨永华

35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8794

徐冰冰

35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0903

滕汝琪

34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606

徐伟

34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3094

彭秀

34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5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9239

赵佳嘉

34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1982

夏婷

34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1639

徐翔

34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0138

周恩松

34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3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3314

张茗娴

34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72

卢馨怡

34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0414

陈金坤

338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31337

张光靖

337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7624

郑文彬

337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3492

张键

33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5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91

汪紫珩

33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9737

熊莹淇

33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1628

陈慧文

33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1025

王红云

33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4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98

王诗雅

33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2596

田玲玲

33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68

林俊辉

333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8857

李玉琴

333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5652

徐成成

33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8901

姚思远

33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5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3439

潘立成

33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58

季铭

32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9055

李豫豪

32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626

周业业

325

专业学位

全日制

5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0419

田文利

325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8006

蒋岩

32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67

梁梓健

32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7197

顾生程

32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30859

李阳

323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7573

蒋晓亮

32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5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9337

葛义东

322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4393

范若愚

32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30580

石平安

32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34

曹鹏辉

31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6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8718

陈朗

319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6476

徐翔

31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1981

王康

316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8349

吴鹏

315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5471

纪淋波

315(原始成绩305,义务兵

退役,初试成绩加10分)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9034

文青艳

314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5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5481

杨博岩

31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6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8856

李松昊

31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7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1024

茆宇

31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8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4920

殷万杰

31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79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7538

高慧

311

专业学位

全日制

80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20904

王志瀚

310

专业学位

全日制

81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57

黄艺婷

308

专业学位

全日制

82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00566

李与伦

308

专业学位

全日制

83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6828

韩雨辰

308

专业学位

全日制

84

045200

体育

102850210514918

王硕

308

专业学位

全日制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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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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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杰

316

专业学位

非全日制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苏州大学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是参加苏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复试录取办法》《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我认可网络远程复试的形式,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本人所提交的报考信息、证件及其他复试材料真实、准确。因信息误填、错填,导致不能复试、录取、以及入学后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网络远程复试过程中尽力保持考试过程顺畅。保证不记录和传播考试过程的音视频等信息、不将考试内容告知他人,独立自主完成考试。

  4.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招生单位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规行为,自愿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考生签名

  2020年月日

  附件4:

  苏州大学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网络考场及网络候考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信息,按规定的时间,登录相应系统或网络地址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提前调试设置好硬件设备,提前熟悉考试软件操作,考前主动配合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核查、报考资格审查、网络复试环境安全检查等。

  四、网络远程复试开始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序候场,考试结束后有序离场。

  五、网络远程复试过程中,考生应尽力保持考试过程顺畅,须将双手放置在复试小组可视范围内,不遮挡、不拍照、不录音录像、不吸烟,不喧哗、不求助他人、不发表与复试内容无关的言论。

  六、考生不得将考试内容告知他人,不得记录和传播考试过程的音视频等信息。

  七、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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