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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军医大学地方研究生助学津贴实施办法


       第九条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的,延长学习期间不再发放助学津贴。
       第十条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其他违反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其领取助学津贴的资格。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助学津贴,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津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处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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