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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
       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惩处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任何奖、助学金。已申请并获得奖、助学金者,追回奖学金证书及全额奖、助学金;
       2、学习期间退学、休学、出国留学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当年的奖助学金;
       3、课程班学员、在职申请学位人员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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