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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外国语大学学费奖助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申请者,本人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推荐情况组织等额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培养单位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2013年10月16日第17次校务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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