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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每月负责审查并制作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及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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