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创办于1960年,原系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高等学校,1994年划归上海市领导。 一、培养目标: 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情怀,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有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创办于1960年,原系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高等学校,1994年划归上海市领导。
一、培养目标:
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情怀,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有比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有经贸、管理、金融、法律和人文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能够运用理论研究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复合型和应用型高级人才。
二、招收专业和人数:
金融学、国际贸易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企业管理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八个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约300名。(含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120名左右)
三、学制:二年半。
四、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并且获得英语四级(CET-4)证书或获得通过的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且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考试,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资格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这部分考生只能报考其所在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3、身体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报考办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时间:2008年10月
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 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
地点及手续:在上海市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到上海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本科毕业证书(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网络学院应届本科生除外),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六、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由教育部确定。
3、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4、复试时间:2009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复试通知书为准。
5、复试地点:另行通知。
七、录取:
1、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录取。
2、对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在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八、学习期间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九、毕业就业:
为了满足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社会需求,除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根据委托培养合同由委托单位安排就业以外,其余毕业研究生,包括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都由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一、培养目标:
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情怀,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有比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有经贸、管理、金融、法律和人文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能够运用理论研究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复合型和应用型高级人才。
二、招收专业和人数:
金融学、国际贸易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企业管理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八个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约300名。(含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120名左右)
三、学制:二年半。
四、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并且获得英语四级(CET-4)证书或获得通过的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且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考试,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资格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这部分考生只能报考其所在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3、身体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报考办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时间:2008年10月
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 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
地点及手续:在上海市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到上海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本科毕业证书(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网络学院应届本科生除外),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六、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由教育部确定。
3、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4、复试时间:2009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复试通知书为准。
5、复试地点:另行通知。
七、录取:
1、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录取。
2、对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在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八、学习期间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九、毕业就业:
为了满足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社会需求,除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根据委托培养合同由委托单位安排就业以外,其余毕业研究生,包括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都由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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