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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华南理工大学030101法学理论考研大纲

  考研网快讯,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5年华南理工大学030101法学理论考研大纲已发布,详情如下:

  634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法理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研究生入学考试;范围为所有参加本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
  三、考试基本要求
  1.知识性考试内容,要求记忆准确,回答明确;
  2.原理性考试内容,要求理解准确,论述有条理。
  四、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一)法理学概述
  1.法理学的定义
  2.法理学的意义
  3.法理学的地位
  4.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5.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特点
  6.本课程的内容与学习方法
  (二)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2.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
  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特点
  (三)法律的特征
  1.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
  2.法律的主要特征
  3.法律与程序
  (四)法律的价值
  1.法律价值的含义
  2.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法律的主要价值
  4.法律的价值冲突
  (五)法律的要素
  1.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2.法律规则
  3.法律原则
  4.法律概念
  (六)法律的效力
  1.法律效力的含义与范围
  2.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法律效力的来源
  4.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
  (七)法律的作用
  1.法律作用含义与分类
  2.法律作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法律的规范作用
  4.法律的社会作用
  5.法律的局限性
  (八)法律的生成
  1.法律生成的含义
  2.法律生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
  (九)法律的方法
  1.法律方法的含义
  2.法律方法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各具体法律方法
  (十)法律与社会
  1.社会的含义与特征
  2.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3.法律与社会发展
  4.法律的社会分析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十一)法律与政治
  1.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法律与国家
  3.法律与政党政治
  (十二)法律与经济
  1.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2.法律与经济基础
  3.法律与生产力
  4.法律与市场经济
  (十三)法律与科技
  1.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
  2.法律对科学技术的进步
  3.科技进步对法律的影响
  (十四)法律与文化传统
  1.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
  2.法律传统与法系
  3.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
  4.正确认识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
  (十五)法律与道德
  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法律与文明(十六)法律与秩序
  1.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
  2.法律本质与秩序
  3.秩序的成本
  4.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
  (十七)法律的演进
  1.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
  2.法律的历史类型
  3.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
  4.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十八)法治与法治国家
  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
  2.法治现代化
  3.法治与民主
  4.法治与人权
  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考试题型
  可选择如下题型命题,具体如下:
  1.选择题
  2.填空题
  3.简答题
  4.论述题
  5.案例分析题
  《宪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宪法学》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复试科目,其目的在于考察考生的对宪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综合运用宪法
  学专业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科目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复试科目。考试范围即较有影响的宪法学通用教材所涉及的范围。
  三、考试基本要求
  1、熟悉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2、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3、熟练运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
  笔试,闭卷。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分类与渊源,宪法规范与宪法结构,宪法与宪政,宪法价值;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制定与修改;宪
  法解释;宪法监督;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自治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六、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为判断题、选择题、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全面考核考生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及科研能力的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针对考生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及科研能力的综合性水平考试。考试范围包括刑事诉讼法学的总论、证据论、程序
  论。
  三、考试基本要求
  1.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知识点。
  2.考生应当具备较强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考生应当具备较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究能力。
  四、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书面考试,闭卷、笔试。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1.总论部分: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刑事诉讼
  管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
  2.证据论部分: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种类、分类,刑事诉讼证明的概述、证明对象、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3.程序论部分: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刑事特别程
  序(包括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赔偿程序)。
  六、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可能选择其中之一或二种题型)。
  2.简答题、辨析题、判断分析题(可能选择其中之一或二种题型)。
  3.论述题。
  4.案例分析题。
  830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考试大纲
  《民法总论》考试复习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的内容,目的是考察考生对
  民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对民法基础知识和初步应用能力的水平考试。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与实务应用能力等。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内容;
  2、可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务案例或法律问题;
  3、对民法总论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能够系统理解掌握。
  4、对民法总论相关研究方向、问题有所了解,对典型案例有基本了解与分析。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考试采用笔试形式。题型见下列内容。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分类;民法典的制定与民法通则
  (二)民法的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五)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内容与客体;民事权利行使与保护方式
  (七)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八)人身权制度价值;人格权及其保护;身份权;住所与居所
  (九)法律的类别;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设立和消灭;非法人组织
  (十)法律行为概念、分类、成立、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十一)代理、代理权与代理分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十二)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六、考试题型
  说明: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每年可能有适当调整
  1、概念辨析题
  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回答二概念相互关系
  2、简述题
  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
  3、论述题
  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的综合论述
  4、案例分析题
  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正确答出知识要点,简单阐述法律
  理由
  经济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大纲
  专业名称:经济法学
  专业代码:030107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入学考试,旨在测试学生是否已经较为熟练地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了解经济法产生的独特背景和经济法发展的独特路径,分析与研究经济法的历史任务、调整对象、地位、价值、渊源、体系、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制定、实施乃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而从中遴选出基础知识扎实、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入学考试是一种测试应试者具备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尺度参照性水平考试。考试的范围为经济法总论,即包括本大纲所规定的大致内容。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练地掌握经济法总论这一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一般概念;运用经济法独特的思维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
  笔试。
  五、考试内容
  本入学考试内容为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概念的国内外学说以及其基本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渊源的种类;经济学、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历史使命;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
  六、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采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830法学综合二〔刑法学总论〕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刑法学总论》是全日制法学硕士的考试科目"830法学综合二"中的部分考试内容。其目的是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和能力。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考察考生对刑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程度的法学综合考试,在考试科目"法学综合二"(总分150分)中的分值为50分。考试范围包括:刑法总论基本概念、刑法总论基本理论、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刑法总论基本概念,能准确辨析相似概念的异同;
  2.掌握刑法总论基本理论,能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四、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试题内容客观题与主观题相结合。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体系、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犯罪概念和理论;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与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991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对法律制度及法学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深入研究的能力及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科目考试是考察考生对西方不同流派法律思想和观念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运用水平的专业测试。考试范围包括西方早期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兴起及演变的过程;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主张和分析方法;以及其他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三、考试基本要求
  1、能够熟练掌握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和主张;
  2、能够理解不同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问题意识及分析方法;
  3、能够批判性的认知和分析各种法学思想和主张的局限性。
  四、考试形式
  本科目考试采用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闭卷考试方式。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本科目主要考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及演变
  (1)古代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及制度表现
  (2)柏拉图法律思想
  (3)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与自然正义
  (4)希腊化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延续(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
  (5)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6)欧洲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7)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与影响(从格老秀斯到《人权宣言》)
  近代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知识背景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与主张:自然状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征与历史影响
  2、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及演变
  (1)边沁的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2)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论与实证分析
  (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与规范分析
  (4)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与日常语言分析
  3、其他法学思想
  (1)哲理法学派: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2)历史法学派:萨维尼与梅因的法律思想
  (3)社会法学派:狄骥与庞德的法律思想
  (4)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与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5)经济分析法学:波斯纳的法律思想
  六、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具体如下:1、选择题;2、名词解释;3、简答题;4、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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