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在职考研招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2015年我校继续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学位代码035100)。计划招收75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2015年我校继续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学位代码035100)。计划招收75人。
一、专业介绍
1、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自1998年起在全国开展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为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大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在职政法人才。我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根据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法学院的具体情况确定,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必修课12门,涵盖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每一部门法的必修课,都开设相应的案例分析课。同时,还开设了较多的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择,其中既有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亦有实务性很强的案例讨论课;既有大量的部门法专业课,也有综合性、研讨型的课程;既有传统的法律专业课,也有最新的前沿课程。我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内容、培养模式和质量标准等更突出法律职业的要求,注重学术性和职业性的紧密结合。
2、知识产权法方向。知识产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我校自1981年起,在国内最早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生,1986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了国内第一个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并开始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是在国内最早完成知识产权法专业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到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结构的院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是结合国家和社会的需求,经教育部批准,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于2006年在国内最早创设的,我校是招生单位之一,主要是为政法系统各部门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
二、招生信息发布
我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分别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pgs.ruc.edu.cn,法学院网站http://www.law.ruc.edu.cn/)。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三、报考条件
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四、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一)资格自审
所有报考的考生须满足报考条件。考生填报报名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报考条件,确定自己是否具备报考资格。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我校将取消报名资格和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网上报名
考生于6月23日—7月11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三)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1、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2015年7月12日—15日,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含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须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教学一楼1101教室办理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含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须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按照当地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报名点办理确认报名信息等报名手续。
(四)准考证发放
考生请于2015年10月15日-10月24日自行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初试时凭网上下载的《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期内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规定时间内未下载《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五)考生必须如实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网上填报的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必须一致,如有虚假或不一致,一经发现,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我校不予准考和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不退报名考试费。
五、初试考试时间及科目:
1、初试时间:2015年10月25日
2、初试科目: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英语
六、交资格审查表
全国联考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信息平台,下载本人《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资格审查表》、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并寄(送)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邮编:100872
七、复试
考生可于2015年12月底(具体时间见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通知)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是否进入《复试名单》,进入《复试名单》者自行从网上下载《复试通知》。
复试科目:政治理论、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英语
复试时须提交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录取
根据我校确定的录取标准,在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按照学校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及考生单位须同我校签订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九、学习方式及年限
1、学习方式:非全日制在职攻读
2、学习年限:学制3年
3、教学地点:中国人民大学
4、在校学习时间:800学时(要求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十、培养方式及培养费用
培养方式:按照2015级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利用周六日授课。
培养费用:60000元,考生须按照协议书的相关规定交纳培养费。
学习期间不转档案、人事、工资、户口关系,学校不提供住宿。
十一、学位授予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十二、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专业综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除考试大纲外,我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
十三、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老师
联系电话:************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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