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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青岛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


  二、推免生接收工作
  ㈠接收推免生的原则
  鼓励接收:为促进校际间交流,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应尽可能多接收推免生。
  ㈡接收推免生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曾被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所在学校必须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免试资格单位;推免生材料中必须有推荐单位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的推荐免试生资格证明。
  3、身体健康,并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体育要求。
  ㈢接收推免生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我校推免生接收条件的学生向我校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或寄)达申请专业所在学院。
  2、审核:各学院在接到推免生材料后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学生,学院组织相关学科进行复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3、录取:研招办根据当年推免生接收计划及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出具推免生接收函与对方单位。推免生交来对方单位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签章的本人报名档案(含报名登记表等),方可确认其我校推免生身份。
  ㈣接收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要求执行。一般为每年9-10月。
  三、已经被确定为我校推荐免试生者,在毕业前如果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不能正常毕业,取消其推荐免试生资格。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如已被录取,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办学声誉,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如有违犯,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文件《青岛大学关于推荐和接受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暂行规定》(青大研字[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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